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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12-10-19 09:39:19 打印 字号: | |
  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不仅清理了大批积案,活动中还总结了一些成功经验。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定为执行结案的结案方式就是其中之一。本文就该结案方式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浅析,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含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执行法院在积极采取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之后,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合议庭评议,该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重新进入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义

申请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能否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如果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将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民诉法第235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分别规定,作为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形归根结底就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此规定案件可以执行终结。但是执行实践中,形成执行不能的案件多数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这些案件是暂时性的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不能确定将来无可供执行财产,如到外地务工长期不归,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作为公民的被执行人虽然未丧失劳动能力,其收入尚不足或只能维持其基本生活,从目前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是将来很有可能出现基本生活费剩余,形成可供执行财产;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目前已陷入困境,无收入,其固定资产也有可能全部设定了抵押,一时无法变现或变现后亦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将来有可能走出困境,盘活企业等。对于这些案件不能直接终结执行,但又因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长期不能结案,年年积压,就象滚雪球一样形成了越来越多的积案,执行案件入口大、出口小,呈不健康的发展状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是缓解了这一矛盾,在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未结执行案件,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做法,有利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利益,在穷尽一切执行措施的同时,即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申请人的利益;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便民又利民。对这一执行结案方式的确立,健全了法院执行案件的退出机制,杜绝了案件积压的不良现象。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首要条件就是执行案件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认定该案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如何掌握“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是该条件适用的关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清积活动验收阶段的明传,均做了相应的规定,即“四查两报”、“两查两报”。

“四查两报”指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进行以下财产调查:(1)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情况;(2)向房地产部门查询房地产情况;(3)向工商机关查明股权情况;(4)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情况;(5)调查申请人举报的财产线索;(6)调查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情况。

“两查两报”指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进行以下财产调查:(1)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调查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3)调查申请人举报的财产线索;(4)调查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情况。

   经过“四查两报”或“两查两报”,将可供执行财产予以变现后,生效法律文书仍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确实查找不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经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确认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一要件是征得申请人书面同意。每个申请人都渴望自己的权利尽快完全实现,有一线希望也不愿放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竟是暂时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等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申请,只有申请人真正认可了、同意了,案件才能真正的告一段落,否则申请人不停的催促执行,就失去了暂时终结的意义。所以,必须征得申请人书面意见,方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用范围

   结合执行实践在一段时期之内执行程序无法继续的案件,主要有以下情况: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属特困群体,人民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五、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必须要扎扎实实的落到实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前提是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切财产调查措施必须扎实落实到位。应本着一个理念:“不是为终结而调查,而是调查结果要求终结”。这一结案方式的运用,要促进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转,促进执行标的到位率及案件实际执行率的提高。使原本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经过“四查两报、两查两报”这样深入细致的、再无其他可行措施的调查后尽量执行到位,或最大限度地执行到位。同时要坚决???恢植坏钡淖龇ǎ何?颂岣叩蹦杲岚嘎识?┐蠖愿媒岚阜绞降脑擞谩=衲曛战崃耍?履暝偕昵耄?兔裆瞬疲?昵肴说娜ɡ?荒艿玫阶畲笙薅鹊谋;ぃ?突崾蛊渖ナФ苑ㄔ旱男湃危?鹊秸嬲??咸跫?χ战崾保?炊?辉偻?猓?拐庖煌顺龌?频貌坏接τ行Ч?

   2、以最大限度维护申请人的利益为目的,尽力取得申请人的理解与支持。穷尽一切执行措施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申请人的权益。不仅仅是执行法官的意识和行为,还要让申请人明确地领会到并予以认可。这就需要执行法官不仅把各种执行措施落实到位,还要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注意工作方法和技巧。要让申请人理解,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不是法院工作不到位,而是法院已经作了最大的努力,已经别无选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唯一的方法了。例如,让申请人参与制定案件执行方案,认真听取或试用申请人所提的建议,让申请人参与各种财产调查等等。这些参与的过程即能让其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更能结合实际,适时的做相应思想工作,只有申请人真正认可案件确实在一段时期内无法继续执行了,才会停止找执行,才会达到真正的效果。

   3、注意该种结案方式在所有执行案件中的比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在报表中只能体现为其他方式结案,不属于执行完毕、自动履行和执行和解的结案类型,而23项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中执行完毕、执行和解结案的比例不得低于80%,那么其他方式结案的即不能超过20%,所以在实践中更应要求严格审批、控制适用。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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