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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法院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考核发放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03 11:10:02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深化绩效考核,强化队伍管理,激发队伍活力,切实落实好优待警工作,根据人社发[2013]17号、人社[2009]18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干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工作的,单位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而不能补休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补贴。

二、考核范围

此项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我院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及司法警察。

三、考核标准

(一)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情况纳入每月考勤统计(上报情况见考勤统计表,且加班时间以加班的实际小时计算,司法警察以加班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二)院属各部门必须每月最后一天将当月考勤统计表报主管院长审核、政治处核兑后统一交院办公室。

(三)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干警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工作日每加班1小时补贴10元,发放加班补贴的小时数,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

司法警察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每加班1天补贴80元,法定节假日每加班1天补贴100元,发放加班补贴的天数每月不超过4天。

当月病假(因工除外)、事假累计超过3个及以上法定工作日的扣80元的加班补贴;累计超过5个及以上法定工作日的扣160元的加班补贴;累计超过10个及以上法定工作日的扣除当月的加班补贴;旷工一天扣除当月的加班补贴。

四、发放方法

(一)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不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而是按照实际法定工作日之外的加班的实际小时数计算。

(二)干警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不发放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

(三)在编不在岗人员不予发放加班补贴。

(四)干警休病假(因工除外)、事假、因私出国(境)、带薪年休假等期间,不发放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

(五)干警退休后,从退休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执行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

五、发放程序

(一)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发放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考核本部门干警加班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考勤、考核等工作。政治处为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实施的日常管理、审核和监督部门,对各单位考勤申报和执行情况,将予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二)各部门负责人每月5日前根据考勤情况,完成本部门上月的干警加班补贴发放考核汇总工作并于当月10日前,将考核汇总表上报政治处,由政治处公示(《承德县人民法院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发放表》),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后发放。

六、考核原则

(一)坚持优待干警、注重实绩的原则。既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规定,认真、客观地考核汇总干警实际加班天数,确保干警加班得到足额补贴;又要实事求是,及时考勤,严格考核,区分实绩,坚决防止出现“加班多少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季度和年终干警实绩(公务员)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坚持规范考核、及时发放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每月按照考核程序及时考核,依据平时考勤规范填写、按时上报《承德县人民法院干警考勤表》,经审核、汇总、公示、审批后及时足额发放

(三)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工作部署、日常考勤和工作结果综合考核的办法,认真做好考勤考核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搞平均主义。各部门负责人要完善干警实绩考核档案,认真做好考核资料的归档备案工作,对发现有弄虚作假、搞平均主义等现象的,取消本人当月发放资格,对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七、相关说明

(一)本办法只适用于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发放。

(二)本办法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O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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