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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法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24 15:25:35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增加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预借款项和现金支付结算,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中共承德县委、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接待和公务考察两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县办发【20135号)、《中共承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德县财政局、承德县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承德县支行关于转发河北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承县政财字【201368号)以及《承德县财政局关于在县直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承县政财字【2013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在岗在编的干警持有、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个人建行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公务卡由干警本人持有、保管和使用,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第二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收短信提示费、免担保和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其它收费按照发卡行对外统一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根据个人的资信情况确定。一般可申请2万元(人民币)的信用额度。

第四条  公务卡免担保办理,并享受最短20天、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

第五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

第六条  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人员。

第七条  财务人员依据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销户及变更信用额度等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的支付使用须遵守单位经费开支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公务卡使用范围结算。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经法院授权批准的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务费、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租赁费、手续费、小型维修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等公务性支出。

第十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在县级以下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慰问金等);

()过桥过路费、汽车票、火车票费用等目前只能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经费支出实行相应审批制度。一切经费支出均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各项支出凭证必须经过经办人签字、财务人员审查、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帐,对违反国家政策和财经纪律的原始发票可依法拒绝结算。

第十三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作为将来报销依据。原始发票上的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上的单位)与POS机小票上的单位必须一致、原始发票金额与POS机小票消费金额一致、刷卡时间与发票取得时间一致,否则财政支付中心不予办理报账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财务报账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消费清单,经办人注明用途→财务人员审查→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财务人员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公务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及后果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在公务消费后、免息还款日前20日,按照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日后按正常报销手续冲账报销。

第十九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室,由财务室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单位财务人员主要职责:

()与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组织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加大单位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宣传力度,促进单位持卡人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逐步取代现行的现金结算方式;

()加强单位预算管理与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制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等,保证资金安全;

()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配合县财政局等公务卡管理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及公务卡监督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 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应的票据、消费清单等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以备报账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持卡人违约使用公务卡导致的信用额度下降,由个人自行承担;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

()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单位财务人员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务卡改革操作实务知识问答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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