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概况 > 法院领导
承德县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6-13 16:51:56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实现人民群众知情权,推进阳光审判,加强审判管理,完善和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院《关于全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上网文书范围

2014年1月1日后结案并生效的裁判文书应上网的全部上网。

(一)上网文书类型

生效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4、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二)上网文书比例

我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上网比例为100%(按规定不宜上网的除外)。

二、裁判文书上网具体要求

(一)文本名称

为方便查询检索,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 案由 审级 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文书格式

1、裁判文书标题,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统一用“小二号黑体”。

2、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包括案号、正文等,统一用“小三号宋体”。

3、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

4、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信息。这些信息要上下对齐、居右设置。删除“(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等内容。

(三)技术处理的内容

1、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

(2)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以下信息,只保留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删除其他信息(包括自然人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公民的,删除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保留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系该公司职工”等。

(3)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注意:此处未成年人应不涉及违法犯罪,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裁判文书不应在互联网公布)。

(4)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5)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和信息(如机动车车牌号、保险单号等信息,最后一位可用“x”代替)。

2、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采取符号替代方式进行匿名处理(以“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张某甲”、“张某乙”等形式替代)。

(1)婚姻案件、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

(3)未成年人的姓名;

(4)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3、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的信息。

(1)在裁判文书中已经使用化名等替代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个人信息的,替代信息不再进行技术处理。

(2)其他个人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等的姓名不做技术处理。

4、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需要删除或技术处理的内容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文书上网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改动。

三、文书上网审批流程

1、承办法官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对符合上网范围、类型的裁判文书按照上网要求进行文本制作,保证文本名称、文本内容、字体、字号、行间距符合规定格式,数字、标点符号正确,并且无错字、别字。

2、承办法官在文本制作合格后,需要在承德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审批登记表上认真填写案号、案由、原告、被告(或被告人)、结案时间、生效时间、结案方式、承办人。 

3、承办法官将拟上网的裁判文书需报送所在业务庭负责人审核,由负责人在承德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审批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业务庭负责人审核后,承办法官将裁判文书报主管院长审批,审批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上网范围、上网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上网标准的裁判文书,在承德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审批登记表上签署同意上网的意见,批准文书上网。

5、承办法官在主管院长审批后,将承德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审批登记表的电子版与纸质版及文书电子版交审管办统计备案,由审管办将文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6、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应当于裁判文书生效后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主管院长同意不上传的,由主管院长签署不同意上传的意见后,该文书不再上网,并将书面意见报审管办备案;主管院长认为应当上网的,签署应当上网意见后,由承办法官按照上网流程重新进行审批后报审管办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

7、承办法官、业务庭负责人、主管院长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五日内完成文本制作、校对、审核及审批程序。

8、审管办收到审批后的裁判文书,在2日内将文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对文书上网工作的几点要求

1、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2、办案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撰写裁判文书,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3、对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承办法官应按照上网要求进行文本制作,保证文本名称、文本内容、字体、字号、行间距符合规定格式,数字、标点符号正确,并且无错字、别字,如出现任何一项差错,由承办法官负责。审管办只负责统计并将裁判文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不负责拟上网裁判文书的校对工作。

4、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必须一致,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需报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5、宣传部门和网管部门要根据情况及时进行相关技术操作,进行舆情监控,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6、建立文书上网工作的登记、检查、通报制度,由审判管理部门不定期对文书上网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落后、问题突出的部门报主管院长同意后及时提出意见,督促其整改。

二O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联系我们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北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