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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法院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立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16 14:57:14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立案行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充分发挥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优势,降低诉讼成本,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电话预约、网上立案应坚持依法审查、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 本院电话预约立案值班电话:0314-3118669,时间为工作时间;电子邮箱:lat3118669@163.com;  网址www.cdxrmfy.com

传真号:03143118686

第三 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立案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民商事案件、申请执行案件。   

诉讼保全申请材料不能通过网上预约立案进行提交。

第四条 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具有微机、传真并进入互联网)向本院起诉的,可向本院发送电子邮件或进入本院网页,电子邮件或网页上应载明原、被告的名称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或通过传真向本院传送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第五 当事人起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按照网上预约立案系统的要求准确填写诉讼标的额、当事人及代理人相关身份信息,并按照要求上传起诉状(申请书)、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证据材料等必要的起诉(申请)材料。

起诉材料不实的,取消其网上预约立案权限。
    第七条  立案部门应根据网上预约立案工作量配置相应数量的立案法官专门负责网上预约立案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立案法官应及时对网上预约立案系统的案件进行审核。申请预约立案的案件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网上预约申请中的案由明确、诉讼标的额与起诉状(申请书)一致;

  (二)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信息真实存在;

  (三)属于法院主管和本院管辖;

(四)起诉状(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五)具备必要的起诉(申请)材料。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填写或者上传完成后,可以提交申请。提交当日即为预约申请日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立案法官一般应于预约申请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的,审核予以通过,并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证件、证据前往预约立案法院办理立案登记、缴费、排期开庭等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于规定的时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不予通过。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  对立案法官认为无法通过网上预约立案系统完成审核的案件,可以终结审核。

第十二条  网上预约立案系统会保护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预约申请信息的安全。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因登录账号和密码保管不善而导致信息泄露的,责任自负。

  第十  立案部门应当开设网上预约立案窗口,保障网上预约立案案件审查的便利、高效。
    第十  通过审核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携带书面起诉(申请)材料前往预约立案法院,由立案法官对网上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  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起诉(申请)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受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  通过网上预约审核且经审查,网上预约提交的起诉状(执行申请书)及身份信息真实的,则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自预约申请日起发生中断。

第十 本办法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遇见的问题由本院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147月15日起实施。

                二O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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