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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法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03-16 09:45:38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承德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在职干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差旅费是干警临时到常驻地(下板城镇老城区、新城区)以外地区公务、办案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本实施细则所指差旅费不包括干警探亲、看病、调动、挂职锻炼、干部管理部门安排的学习培训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四条 出差实行“工作需要、总量控制、适度调剂”的原则。全院各部门和全体干警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开展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干警因培训、开会、办公、办案等出差,必须要有有关文件、通知等或具体的事由,并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公务出差审批单》应填明出差部门,所有出差人员姓名,出差事由及目的地,出差起止日期、出差总天数,是否自带公务车辆等事项。院长出差按照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承德县委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院领导出差,报院长批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的,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其他干警2人以下(不含驾驶员)市内出差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市外出差及市内(不含县内)3人以上(不含驾驶员)出差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报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履行报批的,应先行电话或短信报告,回来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 干警应避免一案一事同地域多次出差现象,如确需两次(或以上)出差的,庭室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要严格把关。

第七条 干警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到其他地区办理公务的,须电话或短信报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回来后补齐有关手续,费用才能按照本实施细则予以报销。院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干警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严格按照县财政局承县政财字[2014]76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干警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省内住宿费标准处级及以下人员310/间限额标准执行。省外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县内乡镇范围出差限额标准,标间(单间)每晚8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住宿在限额标准内入住标准间(两人一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共同出差同一性别的人数为单数的,其可在限额标准内选择单间或标准间。到承德市、石家庄市出差的,必须选择县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宾馆住宿。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干警因公临时出差期间自费用餐所给予的补助。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干警赴承德市境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出差目的地为承德市境内承德县境外每人每天补助50元;出差目的地为承德县境内本单位所在乡镇境外每人每天补助30元;到本乡镇境内乡镇所在村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

第二十条 干警出差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按标准全额交纳伙食补助费,并由接待单位出具收取证明,出差人员以此作为报销依据;凡未交纳伙食费的,不再另行给予伙食补助。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干警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承德市境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出差目的地为承德市境内承德县境外每人每天40元;出差目的地为承德县境内本单位所在乡镇境外每人每天20元;到本乡镇境内乡镇所在村外出差每人每天10元。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内交通费标准全额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出具收取证明,出差人员以此作为报销依据;凡未交纳相关费用的,出差人员报销时不得再领取市内交通包干经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差产生的住宿费等支出,必须附公务卡刷卡单据及发票,报销费用以转账方式存入公务卡内。乘坐飞机、汽车、火车、轮船的交通费及本院公务车的过境、过桥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后,报销费用以转账方式存入公务卡内。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做到一次一结清,不得出现多次出差费用合并报销的现象。差旅费用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相关凭证。没有《公务出差审批单》,不得报销相关差旅费用。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按要求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后,按照我院财务工作管理规定予以审批报销。

第二十八条 每次出差,需明确一名牵头负责人,具体负责对该次出差所有人员的管理以及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等有关费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出差期间部门职务高的人员为牵头负责人或由部门领导指定牵头负责人;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出差的,由院领导指定牵头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干警出差期间,不得与当事人(含代理人、辩护人和相关利益人)同吃、同住、同车;不得向企业或当事人转嫁差旅费;不得向接待单位或当事人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及当事人支付费用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出入与法院干警身份不符的场所。院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开展检查、抽查,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负责差旅费用审批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差旅费用进行审核,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对于虚报冒领差旅费,除追回虚报资金外,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干警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当天,按本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O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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