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干警的请销假、考勤,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审判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请休假种类
干警按规定享有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病假、事假、丧假和公休假等假期。公休假是指国家规定的双休日和法定休假日,包括:周六、周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
年休假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年休假是指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国家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 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九)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三、干警按规定享有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事假
一、事假是指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的假。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相关规定
1、干警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干警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干警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干警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干警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当年考核不予认定档次。
6、干警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7、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8、干警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9、女性干警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10、停发工资金额及计算方法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11、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中层副职以上干警,根据《推行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病假
一、病假,是指干警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干警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二、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
1、干警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
4、干警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当年考核不予认定档次。
5、停发工资金额及计算方法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6、病休干警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7、病休属中层副职属以上的干警,因病一年不能工作的,根据《推行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二章 请销假规定
一、请假半日以上必须由请假人书面申请,并逐级审批,不得越级请假和越权批假,不得口头请假、电话请假或托人捎话请假。
二、干警请假。1日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三日(含三日)以内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三日以上由各部门负责人报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三、各部门负责人请假, 三日(含三日)以内由主管领导审批;三日以上由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四、党组成员请假由院长批准。
五、干警请休年休假等假期的,中层以下干警由主管领导审批;党组成员由院长审批。
六、所有干警请假时,除按规定逐级审批后,须将请假情况报院纪检组和政治处备案,没有备案手续的视为旷工。
七、请假期满后,请假干警应立即归院,并在归院当日到院纪检组和政治处销假。病假需持医院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结算单等销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院或不按规定履行销假手续者,一律以旷工论处。
第三章 考 勤
一、全院实行统一签到制度,每个工作日上、下午上班时在院值班室签到,由纪检监察部门、政治处负责监督。签到有效时间为上班前30分钟至上班时,严禁代替签到。
二、必须签到后,方能外出执行公务。因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及因公外出、学习、抽调和院领导安排从事其他工作不能签到的,一般干警需写出书面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纪检组和政治处,部门负责人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党组成员报院长批准后报纪检组和政治处备案。特殊情况来不及写书面说明的,相关事情办理完毕后两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手续,否则视为迟到。
三、上班后30分钟以内到岗人员视为迟到,30分钟以上到岗及未签到人员视为旷工;提前30分钟离岗的为早退,30分钟以上的为旷工。
四、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每月不少于六次,对无正当原因的缺岗人员按旷工处理。
五、当月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累计5次的,记一个旷工日。
六、无正当事由不参加学习、开会等集体活动的以旷工论处。<以签到为准>
七、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并将其作为年终评先评优重要依据。
连续旷工15日或年累计旷工30日以上者,予以辞退。
八、各人民法庭的考勤由庭长负责,每月报结案件时将签到单报送纪检组和政治处。
九、考勤按出勤、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旷工、迟到、早退等内容登记,请假的以请假条为依据,否则按旷工论处;旷工、迟到、早退,以签到登记和抽查记录为准。
十、干警出差未正常休假的,返回单位后进行补休。
十一、每月底,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请销假和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公布,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党组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在职正式干警。
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三、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院党组另行研究决定。
五、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执行。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请销假记考勤规定等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