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杜绝司法资源浪费,解决案件流程在立审过程存在的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解决应属我院管辖的司法鉴定案件,受害人因伤治疗未终结等审限较长案件,以及需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等造成诉讼请求不明确及延后诉讼造成超过诉讼时效之间存在矛盾的问题。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具体数额可暂不列出)和事实、理由。
三、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对决定预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庭进行预立案登记。
五、人民法院应当在预立案受理后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六、人民法院对决定预立案的案件,预受理和预应诉通知书中应载明本决定第七条内容及被告除管辖异议外其他权利义务均从正式受理时起算。即正式立案受理后,不得再提出管辖异议。
七、人民法院预立案受理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提出。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本预立案受理程序终结,当事人可自行决定正式起诉或另行处理。
八、自本院预受理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必须再次向我院申请预立案受理或起诉,此次预立案受理及期间可作为此案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九、提出诉前保全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预立案登记的,视为向本院提起诉讼。原诉前保全裁定效力延伸至预立案期间。
九、当事人通过网上预约立案或预立案的,应当在网上预约成功后七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人民法院依第四条规定向被告送达副本。
十一、预立案阶段不缴纳诉讼费用。
十二、预立案单独设立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或进行预立案登记,不并入我省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仅供当事人正式立案时核实使用。预立案后,人民法院可就双方无争议或争议不大部分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转入立案程序,并向双方送达调解书,依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十三、本办法由承德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四、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