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根据县委《关于在全县党员中推行“先锋指数”积分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相关要求为依据,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目标,通过推行“先锋指数”积分制管理,切实提升党员日常管理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牢牢守住党员的法律底线、纪律底线、政策底线和道德底线,提升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打造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党员队伍,为建设生态强县、经济强县、和谐承德县提供政治基础和组织保障。
二、适用对象及原则
1、适用对象:
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县法院管理的党员(含预备党员),其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患有精神疾病或因其他疾病原因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党员,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2、适用原则:
一是坚持分类管理、量化考核原则。立足在职党员、离退休党员的实际情况,有区别化的进行党员量化考核。
二是坚持依分定档、奖优罚劣原则。建立集日常考核、民主评议、动态管理、奖励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于一体的年度积分制管理体系,着力解决党组织管理职责不到位,党员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
三是坚持公平公正、周期固定原则。严格按照党章及党内法规评价党员,不蓄意整人、不定比例、不下指标,做到党员积分登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公开公正;每个积分周期为一年,起始点为每年的“七一”,终结点为次年的“七一”。
三、积分设置
分为在职党员和离退休党员
(一)在职党员
在职党员积分制分值由日常考核积分、年度评议积分和动态管理积分构成,其中日常考核积分、年度评议积分合计为100分,按8:2的比例加权计算;动态管理积分为奖惩性加减分,奖励性加分一般不超过总积分的10%。
1.日常考核积分。每名党员基础分值为100分,重点体现党员履行基本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参加“三会一课一服务”等活动,以及参加集中学习教育、按期交纳党费、岗位职责和承诺事项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倒扣计分,扣完为止,所得分按比例计入总积分。
2.年度评议积分。由党支部按照年度党员民主评议结果确定得分,基础分为100分,评议所得分按比例计入党员总积分。
3.动态管理积分。奖励性加分重点体现党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情况,主要包括岗位工作取得的突出业绩、积极参与“两学一做”、“脱贫攻坚党旗红”等活动、主动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等情况,加分一般以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有关领导批示、被媒体宣传报道事迹、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并经上级党委审核同意为依据,适当给予加分,同类别不重复加分。惩罚性减分重点体现党员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存在不当行为的情况,主要包括工作不当造成负面影响、违纪违规、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家庭美德、参加宗教和封建迷信及赌博活动等情况,各党支部视情节适当扣分,屡次犯同一问题累计扣分。
(二)离退休党员
离退休党员积分制分值由日常考核积分、动态管理积分构成,其中日常考核积分为100分,动态管理积分为奖惩性加减分,奖励性加分一般不超过总积分的10%。
1.日常考核积分。每名离退休党员基础分值为100分,重点体现离退休党员履行基本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按期交纳党费、所在支部是否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工作思想等情况。实行倒扣计分,扣完为止,所得分计入总积分。
2.动态管理积分。奖励性加分重点体现离退休党员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情况,主要包括积极参与本院所推动的中心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主动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等情况,加分一般以离退休党员所在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有关领导批示、被媒体宣传报道事迹为依据,经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同意给予加分,同类别不重复加分。惩罚性减分重点体现离退休党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存在不当行为的情况,主要包括违纪违规、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家庭美德、参加宗教和封建迷信及赌博活动等情况,根据相关部门的反馈情况及党支部查询情况,召开党员大会同意,视情节适当扣分,屡次犯同一问题累计扣分。党员大会同意所得奖惩分计入党员总积分。
三、积分登记
(一)在职党员积分登记
1.日常考核积分登记
各党支部指定专人及时记录党员履行基本义务等情况,计算党员日常考核积分。日常考核积分经支部研究后,每月一汇总,每季度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2.年度评议积分登记
年度内由党支部组织召开党员、干警代表大会,在听取党员个人述职、党组织介绍的基础上,对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进行全面测评,党员、干警代表评议以6:4比例计算结果。评议结果报党总支备案。
3.动态管理积分登记
由各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根据党员个人申报、其他党员和群众举报、党支部日常掌握等实际情况,对党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情况或存在不当行为的情况进行加减分决议,报党总支审核同意,给予党员动态加减积分。党总支将考核结果报上级党组织。
(二)离退休党员积分登记
1.日常考核积分登记
同在职党员日常考核积分登记相同。
2.动态管理积分登记
由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根据离退休党员个人申报、其他党员和群众举报,经党支部核实,对离退休党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情况或存在不当行为的情况进行加减分决议,报党总支审核同意,给予离退休党员动态加减积分。
积分登记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建立每个党员管理台账,指定专人做好党员积分登记、核对工作。各党支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每月党员个人申报、设立意见箱收集意见等形式,及时全面了解掌握党员有关情况,并及时做好信息核实、登记、防止积分登记不全面、不准确。党员对日常考核积分及动态管理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党支部反映,党支部应及时调查并说明原因。
四、“先锋指数”评定及运用
1.“先锋指数”评定
每个积分周期末,党支部对党员年度日常考核积分、民主评议积分和动态管理积分进行合并计算,经支委会研究,召开党员大会,初步确定每个党员的“先锋指数”等次,报党总支审查同意后,在党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接受党内外监督。党员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党支部或党总支反映复核,公示期满后,通过会议或张榜公布等方式公开评定结果。其中,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70—89 分的为合格等次;60—69 分的为基本合格等次;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2.“先锋指数”运用
1、对优秀等次党员,总积分95分以上的,可优先推荐为县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连续三个周期都在95分以上的,可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总积分90分以上的,可优先作为各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
2、对基本合格等次的党员,党支部要给予警戒提醒,党员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安排优秀党员结对帮扶;是预备党员的,经党支部研究,报上级党委批准,延长预备期一年,延长预备期内不能达到合格等次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3、对不合格等次和对连续两个年度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党员,纳入不合格党员处置范围,按照《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承办字?2015?20号)程序,给予组织处置。是预备党员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4、对总积分在合格等次以下的支委会成员,院党总支要及时将其调整出党组织班子。
5、党员积分在本县内可随党组织关系转移而转移,接收地党组织可接续使用。
五、组织领导
一是落实工作责任。党员“先锋指数”积分制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改进党员管理方式、健全党员考核体系、实现精细化管理的有益探索。各党支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取得良好成效。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履行好监督管理和指导推进职责;党支部书记是工作落实的直接责任人,要按照规定和程序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二是强化督查指导。院党总支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实施党员“先锋指数”积分制管理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纳入目标管理,定期开展督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摆问题、完善工作。对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党支部予以通报表扬,对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的党支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召开现场观摩会、推进会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员“先锋指数”积分制管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好经验,选树典型、培植亮点,着力打造党建工作品牌,努力在全体党员中营造履职尽责做合格共产党员、创新创业做优秀共产党员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