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靠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悬赏执行是指通过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举报有关案件财产线索,并据此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给予举报人一定悬赏金的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因实际工作需要,也可依职权决定对重大执行案件或系列执行案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案件;
(三)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
(四)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且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悬赏执行具体请求悬赏金承担以及拟刊登悬赏公告媒体等内容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给予举报人的悬赏金的比例为不超过举报财产处理额的30%,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人民法院因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重大执行案件或系列执行案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悬赏金为举报财产处理额的1%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悬赏执行条件的,应当作出悬赏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 悬赏执行公告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和被执行人住所经常居住地工作地等处张贴悬赏执行公告(仅限承德市),也可以在人民法院互联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上刊登悬赏执行公告,不收取悬赏公告费用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选择在其他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悬赏执行公告的,悬赏执行公告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悬赏执行决定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预交悬赏执行公告费用,不预交的,视为撤销悬赏执行申请
第八条 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可由申请执行人直接支付,也可由申请执行人与举报人协商约定支付方式。
第九条 人民法院因实际工作需要,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决定对重大执行案件或系列执行案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悬赏执行公告费用和悬赏金由人民法院办案经费支付,申请执行人不负担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申请执行人预交悬赏执行公告费用后七日内,联系申请执行人要求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悬赏执行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选择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和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悬赏执行公告,或在人民法院互联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上刊登悬赏执行公告的,人民法院在送达悬赏执行决定书后三日内,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和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悬赏执行公告,或在人民法院互联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上发布悬赏执行公告
第十二条 悬赏执行公告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地址或住所地及照片等;
(二)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案件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
(三)举报联系方式:人民法院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四)悬赏金的比例条件以及支付方式
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人民法院视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一)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二)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三)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四)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五)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第十四条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举报人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比例奖励领取悬赏金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二)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三)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五)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的;
(六)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第十五条举报人提供执行线索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情况严加保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悬赏执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获取悬赏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8日起开始生效,由承德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