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债权请求权不能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如何处理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三、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能主动审查。
四、法院是否需要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没有释明义务。
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一审中未提出,法院如何处理?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六、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能否再以诉讼时效届满申请再审或在再审中抗辩?对此情况,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七、分期履行的同一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八、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九、对撤销合同的请求能否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请求撤销合同,应当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对方当事人以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十、合同撤销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合同被撒销,返还财产、贴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撒销之日起计算。
十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的事实以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二、无因管理人请求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结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十三、无因管理中,本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无因管理中,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益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十五、那些人可以作为文书的签收人?(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的主体;(二)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本人,也可以是与其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十六、仅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是否引起其余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除非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债权。
十七、向法院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十八、哪些情况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作用?(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吋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十九、向有权解决民事纠纷的组织提出权利请求是否能中断诉讼时效?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二十、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提出控告对诉讼时效有什么影响?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松时效从报案或者提出控告之日起中断。
二十一、司法机关对权利人的报案或控告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权利人的报案或者控告决定不立案、撒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十二、义务人的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指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二十三、引起连带债权中部分债权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权人是否有效?在连带债权关系中,引起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都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十四、引起连带债权中部分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效?在连带债权关系中,引起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都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十五、代位权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范围及于哪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十六、债权转让中,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二十七、债务承担中,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如果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二十八、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其他障碍”?(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兰)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二十九、保证人能否享有主债务人的诉松时效抗辩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三十、保证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而承担保证责任向债务人追偿如何处理?保证人在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时,没有主张债务人享有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三十一、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或自愿履行义务,又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如何处理?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十二、该司法解释适用的时间范围?该司法解释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施行前,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法院再审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