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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母亲未尽抚养义务 依法撤销监护资格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24-08-15 21:40:19 打印 字号: | |


□ 本报记者   周宵鹏
□ 本报通讯员 李雯
  
  父母离婚,本应跟随父亲生活的孩子在父亲离世后由祖父抚养,孩子母亲除了支付抚养费外未曾照管过孩子。近日,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起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
  法院查明,刘某某系孙某与刘某之女。在刘某某刚满三周岁时,孙某与刘某离婚,并约定刘某某由刘某抚养。此后,刘某到外地工作,刘某某便跟随祖父刘某甲生活。几年后,刘某因病去世,孙某虽给付刘某某生活费,但并没有看望、照顾过刘某某。刘某甲与孙某多次就刘某某的抚养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孙某对刘某某的监护权资格,并指定自己为刘某某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孙某虽系刘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但自刘某去世后,未能履行抚养、照顾、教育的监护职责。刘某某自其父母离婚后一直由祖父刘某甲抚养照顾,形成了固定的成长环境和生活习惯,故继续由刘某甲抚养照顾并履行监护职责,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同时,承办法官对刘某某进行了询问,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刘某甲继续生活。法院遂依法判决,撤销孙某对刘某某的监护资格,指定刘某甲为刘某某的监护人。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孙某作为法定监护人,虽不存在虐待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其长期未尽到抚养义务,对刘某某缺乏关心关爱,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所谓履行监护职责,给予未成年人物质上的保障固然重要,但关爱与陪伴、教育与引导更是不可或缺的。与之相比,继续与祖父刘某甲共同生活,不仅是尊重了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更是为其守住了稳定、熟悉的生活环境,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责任编辑:承德县法院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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